消費者秦某購買了一輛電動車,沒想到第二天騎上路,車胎就漏氣,導致秦某摔了個粉碎性骨折,為此,秦某將電動車銷售者告到法院索賠。記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產品責任糾紛,電動車銷售者吳某因構成欺詐被判“退一賠三”并賠償消費者5萬余元。
吳某是一名從事電動自行車經銷的個體工商戶,店鋪登記的經營范圍為“電動自行車銷售;電動自行車維修;摩托車及零配件零售”等。
2020年5月,秦某以2200元的價格從吳某處購買了一輛電動車。次日,秦某在駕駛電動車時因車胎漏氣導致摔倒受傷,右腿骨折,經司法鑒定所鑒定不構成人體損傷傷殘。
秦某購買的電動車,車身上標識有“奔馬”及“飛馳科技”的字樣,車輛銘牌上寫著:“飛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馳公司)制造;品牌:笨馬”。售車時,吳某隨車一并交付給秦某的還有電動車說明書、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和車輛一致性證書。
事發后,秦某將吳某、飛馳公司、奔馬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吳某返還電動車購車款2200元,同時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三倍電動車款6600元及醫藥費等損失合計14萬余元。
購買的電動車
被認定為“缺陷”產品
秦某駕駛并發生事故的電動車,到底是由飛馳公司還是奔馬公司生產?
法院認為,首先,秦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電動車與奔馬公司之間存在關聯性,庭審中亦表示不確定案涉車輛是否由奔馬公司生產。其次,根據工信部的公示信息,案涉標識為奔馬牌的電動車生產時間早于飛馳公司核準通過生產奔馬牌電動兩輪摩托車的時間。再者,吳某雖稱其銷售的車輛由飛馳公司生產,但其提供的證據均產生于秦某購車之后,無法證明案涉車輛是吳某向飛馳公司進購的貨物。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涉車輛由飛馳公司或奔馬公司生產。
同時,法院認為,案涉車輛在購買次日即出現輪胎漏氣的情形,導致秦某騎行過程中倒地受傷,車輛質量顯然不符合國家標準,應界定為“缺陷”產品,且該缺陷與秦某的受傷之間具有明顯的因果關系。雖然無法明確案涉車輛的生產者,但從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來看,依法應由銷售者來承擔責任。
經查,案涉車輛系電動摩托車,車輛說明書中有明確的騎行者需持證的要求。秦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駕駛證、缺乏遇到駕駛危險時采取應對措施的駕駛知識的情形下,仍騎行車輛上路,其對自己受傷存在一定的過失,應負相應的責任,并依法減輕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酌定秦某承擔30%的責任,吳某承擔70%的責任。
“奔馬”變“笨馬”
銷售者構成欺詐
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秦某購買的電動車車身標識為“奔馬”,車輛銘牌上顯示的品牌卻為“笨馬”。此外,吳某向秦某交付的是“奔馬”的說明書,但是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上均顯示品牌為“笨馬”。
法院認為,吳某銷售與消費者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電動車時,對于標的物的名稱、質量、瑕疵等與交易雙方達成合意密切相關的核心要素負有全面、如實披露的義務。就案涉車輛買賣而言,吳某隱瞞自己超越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銷售電動摩托車的事實,隱瞞案涉電動車車標和銘牌不一致,以及說明書和車輛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不一致的事實,以上行為足以影響秦某的買受意愿及交易價格,故吳某構成欺詐。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吳某返還秦某購車款2200元,并賠償秦某三倍電動車款6600元及因傷造成的損失5萬余元。
吳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記者王瑋麗
通訊員顧建兵 張怡茜